玉田县违法建设行为查处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用地和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县资规局及乡镇(街道办)根据《玉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乡镇(街道)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玉政办字[2021]14号)要求,各乡镇(街道)负责所辖区域日常执法巡查、制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下放清单中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查处职责,负责上级交办的违法线索核查处置、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整改工作,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督察和执法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县级以上政府安排布置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未下放的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负责查处与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县级以上重点项目、河北玉田经济开发区和河北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跨乡镇和街道区域违法用地案件,对乡镇和街道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管。各乡镇(街道)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职责分别依法履行立案查处程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并根据《玉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玉田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的通知》要求,组织实施违建拆除工作。
三、各乡镇(街道办)根据中共玉田县委办公室、玉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田县推进落实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负责对属地辖区内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进行建设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对县城建成区内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进行建设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结合县住建局对园区内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进行建设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县执法大队负责对城区内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及其他设施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并配合城区乡镇(街道办)根据法院裁定对违法建筑依法实施拆除。
四、县域内公路两侧违法建设的查处按照《玉田县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玉政字[2019]16号)执行,公路沿线乡镇负责道路两侧规划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规划要求实施。对玉滨公路两侧建设项目占地在10亩以上(含10亩)的,须报请县规委会研究审批后方可实施。用地面积在10亩以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审查后审批。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五、城中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含私搭乱建行为)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当日通报所在乡镇(街道)及执法大队等相关单位。发生违法建设和发现违法建设未及时通报的,涉及相关村(居)委会由乡镇(街道办)予以警告,因未通报导致违法建设形成事实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乡镇、街道办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由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所在乡镇(街道)、执法大队及自规局、住建局等相关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职责分工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城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拆除等工作。同时,要全面加强经常性巡查监管,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予以处置,确保将违法建设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工作。
七、县住建局、资规局、文广旅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或利用违法建设开展活动办理相关手续和证照,已经办理的自接到相关部门通知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予以注销或吊销。
八、县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服务,已经办理的自接到相关部门通知之日起3日内予以停止相关服务。
九、县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涉及土地、规划执法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并及时依法作出判决及执行裁定。
十、县公安局负责对妨碍执行公务及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工作;负责对违法占地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进行打击处理。
十一、公证处负责对违法建设强拆现场进行财产清点登记,并进行拍照录像、证据保全工作。
十二、县卫健局结合县医院、中医院等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强拆中意外伤害人员的救治工作。
十三、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及时曝光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防控、执法查处和拆除工作中的典型案件进行报道。
十四、县司法局负责做好行政复议及应诉的指导工作。
十五、信访局负责化解来访人员情绪,协调相关单位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十六、县纪委监委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拆违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十七、实施违法建设查处单位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乡科级领导班子年终综合考评,由县委组织部设定项目和年终汇总。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对工作完成不力、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十八、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实施违法建设。有违法建设的,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或继续实施违法建设的,对主要负责同志予以免职处理。各级党员、干部不得参与、实施违法建设,本人有违法建设的,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或继续实施违法建设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玉田县委办公室 玉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田县城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玉办字[2017]2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十、本办法由县资规局、住建局、司法局等相关单位依据自身工作职责各自负责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