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石臼窝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执 罚决〔2023〕6号
当事人:郭某某,身份证号:******************,地址为玉田县石臼窝镇长沿村。
根据 镇执法队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对你(单位)
露天焚烧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关事实有视频照片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露天焚烧行为。
2.对你罚款一千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玉田县石臼窝镇财政所(开户行: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臼窝支行;账号:40330201103539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玉田县司法局 或 玉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2030113
石臼窝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3年4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