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保存制度

发布时间: 2024-03-06 16:41:11

玉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保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范行政争议,保障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应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条  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规定,配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设备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项办结30日内,执法科室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做到一案一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六条  局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全过程记录档案资料的,经机关负责人审核经案件的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专职保管人员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九条  音像记录设备指定由专人管理,需使用时应填写《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登记表》,用后及时归还。音像记录设备仅限行政执法时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故意删除有效证据信息的;

(二)擅自借给其他人员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导致发生涉法信访、投诉或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摄录的音像资料内容造成后果的;

(五)故意摄录虚假证据信息或对摄录的音像资料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六)用于非单位工作或违法违纪活动的;

(七)保管不妥造成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遗失、被盗或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摄录的音像资料损毁、丢失,并造成后果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