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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 2024-04-23 09:12:01

玉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职能科室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乡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是指各行政科室将其草拟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行发布的制度。

第三条 办公室机构负责各科室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办公室审查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若发现存在可行性或者适当性问题时,可以向草拟机关提出建议。

第五条 草拟科室报送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第六条 草拟科室报送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以及说明;

    (三)制定依据的文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

第七条 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草拟科室。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草拟科室

第八条 草拟机关根据办公室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后形成科室正式文件,并以函件的形式提请办公室在《玉田县政府信息网》发布。

科室规范性文件未经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印发。对未经办公室审查同意而发布的科室规范性文件,办公室可以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