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开》专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本局承办执法工作的有关内设科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人员。公示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清单,实现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三)执法依据。公示本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四)执法权限。公示我局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公示我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公示我局接受监督举报的办公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承办科室汇总,由办公室统一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或经备案的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经审核由承办科室予以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站平台。向县政府门户网《行政执法公开》专栏推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内容;
(二)办公场所。在局机关信息公开栏、明白纸、服务窗口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程序包括:
(一)行政执法科室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二)行政执法科室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三)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科室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四)因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公开。按照《玉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行政相对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局各执法科室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执法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并审核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专栏对外发布和更新。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信用河北”网站报送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我局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后,以适当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或者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