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玉田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办法》,结合发改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局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
第四条 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含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违法财物涉案物品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
(五)其他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第五条 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准予或者不准予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二)准予或者不准予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
(三)准予或者不准予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
(四)其他属于重大行政许可的情形。
第六条 本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起草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的科室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局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查。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审查报告1份;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1份;
(三)拟作出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
(四)拟作出决定的程序材料;
(五)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执法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其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情况。
第九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3日内予以审查;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3日内通知办理科室补齐材料;材料补齐后,予以审查;
(三)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退回办理科室,同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局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有权向具体办案科室了解案情,办案科室应予配合,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一条 局法制机构对报送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视情况分别出具同意作出决定和不宜作出决定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本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局法制机构审查或者虽经法制机构审查,但法制机构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执法程序。
第十三条 局主要负责人不采纳法制机构审查意见的,应经过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由具体承担执法职能的科室在行政执法案卷中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局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文书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局执法工作人员故意规避法制审查的,给予通报批评教育,造成执法决定违法的,按照《唐山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