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公(鸦)行罚决字〔2021〕0029号
被处罚人冯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xx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xxxxxxx村xxxxxx号。
现查明:2021年1月16日20时xx柏x酒后无故将鸦鸿桥小冯庄村疫情期间防疫执勤卡点的帐篷拆毁。
以上事实有冯xx的陈述和申辩,冯xx的询问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冯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玉田县公安局送玉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田县公安局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