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公(治)行罚决字〔2021〕0005号
被处罚人张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xx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xxxxxxxx村xxxxx号。
现查明:2021年1月3日23时许,在玉田县玉田镇派出所处,张xx酒后无故对玉田县玉田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兰xx进行辱骂、殴打。
以上事实有张xx本人的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情况说明、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玉田县公安局送玉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田县公安局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