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 2022-01-11 09:30:35

玉田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公(鸦)行罚决字〔2021〕0329号

被处罚人李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xxxxxxx村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xxxxxxx村xxxxxxx号。

现查明:2021年5月份至今,李xx先后多次窜至玉田县鸦鸿桥镇老物流南侧拆迁工地处盗窃该工地铁管,价值约200元。

以上事实有李xx本人陈述和申辩、报案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捌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捌佰元整;由玉田县公安局送玉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田县公安局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