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被处罚人郑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xxxxxxxx村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xxxxxxx村。
现查明:2022年3月14日15时50分许,李xx与周xx、郑xx因为土地归属发生争执,后郑xx对李xx进行殴打,将李xx摔倒。
以上事实有郑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玉田县公安局送玉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田县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