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公(交)行罚决字〔2022〕0540号
被处罚人郑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xxxxx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xxxxxxxxxxxx号。
现查明:2022年07月13日20时许,郑xx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沿xx公路xxxxxxxxxxxxxx村,遇郑xx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xx过公路,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王xx受伤。事故发生后,郑xx弃车逃逸。
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人口详细信息、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唐山宏基实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玉田县公安局送玉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田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