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公(城)行罚决字〔2022〕0539号
被处罚人周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xx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xxxxxxxx村xxxxx号。
违法前科:2015年04月30日,因郁xx家财物被盗案,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2年08月04日,因周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被玉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2年8月3日14时许,在玉田xxxxxxxxxx,周xx因琐事对史xx进行辱骂。
以上事实有周xx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田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田县公安局或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田县公安局玉田镇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