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公(治)行罚决字〔2022〕0542号
被处罚人彭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x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xxxxxxx村xxxx号。
现查明:2022年8月11日11时30分许,彭xx在玉田县xx所内因对xx所工作人员核查其车辆手续不满,后对xx所xx张x进行辱骂。
以上事实有彭x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情况说明、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玉田县公安局送玉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田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