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公(城)行罚决字〔2022〕0633号
被处罚人桑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xxxxxx村xxxxx号。
现查明:2022年8月25日7时许,在xx镇xxxxx院内,因停车纠纷桑xx与赵xx发生口角后互殴,桑xx对赵xx进行殴打。2022年9月8日,赵xx的伤情经xx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桑xx的本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赵xx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桑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田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玉田县公安局送玉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田县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