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公(刑)行罚决字〔2023〕0121号
被处罚人蒲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2月24日0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蒲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将自己名下银行卡给他人跑分使用涉案金额2.2万元,非法获利1400元。
以上事实有蒲xx银行流水记录,蒲xx陈述和申辩,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蒲xxx行政拘留九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玉田县公安局送唐山市玉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田县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