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公(城)行罚决字〔2023〕0119号
被处罚人吴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xx乡xx村x队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2月23日20时许,在xx镇xxxxxxx房间内,崔x与吴xx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崔x与吴xx互相殴打。
以上事实有吴xx本人陈述和申辩、崔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xxx拘留七日,并处行政罚款三百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田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叁xx整;由玉田县公安局送唐山市玉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田县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