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公(交)行罚决字〔2023〕0089号
被处罚人冯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xxx乡xxx村xxxxxx号现住址:xxx乡xxx村xxxxxx号。
现查明:2022年10月17日14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冯xx驾驶xxxxxx二轮摩托车沿玉田县xxx大街xxxxxxxxxx村附近,被玉田县交警大队民警查扣,经检测冯xx酒精值为44mg/100ml,经查冯xx在2022年2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玉田县交警大队处罚,本次行为属于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冯xx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酒精检测单、人口信息及相关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冯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玉田县公安局送唐山市玉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田县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