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中的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有民族宗教执法资格的人员,对违反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享有的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二章 处罚原则
第四条 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采取相应的处罚种类和标准。
第五条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处罚对象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教育。
第六条 法定程序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第七条 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开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处罚种类
第九条 对违反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实施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章 处罚依据
第十条 涉及清真食品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处罚裁量。
第十一条 涉及宗教事务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处罚裁量。
第五章 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公民的,责令停业,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年营业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二)年营业额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处4000元罚款;
(三)年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处5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使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或私自转让、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无主观故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
(二)无主观故意,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处3000元罚款;
(三)明知故犯,但造成影响轻微的,处1000元罚款;
(四)明知故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处5000元罚款;
(五)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产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二)产品价值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处8000元罚款;
(三)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在县(市、区)范围造成影响的,处500元罚款;
(二)在设区市范围造成影响的,处8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产量在1000公斤以内的,处1000元罚款;
(二)产量超过1000公斤至5000公斤的,处3000元罚款;
(三)产量超过5000公斤的,处5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收费、敛财在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二)收费、敛财超过5000元至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三)收费、敛财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第十九条 非宗教团体和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并处罚款:
(一)受捐在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二)受捐超过5000至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三)受捐超过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第二十条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收费在2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二)收费超过2万元至4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三)收费超过4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在全县民族宗教工作系统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玉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玉田县民族宗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玉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2年4月28日
附件
玉田县民族宗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一)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罚款裁量范围 | 处罚 依据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公民 | 责令停业,并处以罚款 | 年营业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 |
年营业额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处4000元罚款 | |||
年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处5000元罚款 | |||
使用非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 | 处200元罚款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或私自转让、出售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无主观故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 |
无主观故意,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处3000元罚款 | |||
明知故犯,但造成影响轻微的,处1000元罚款 | |||
明知故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
玉田县民族宗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二)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罚款裁量范围 | 处罚 依据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 产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 |
产品价值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处8000元罚款 | |||
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 在县区范围造成影响的,处500元罚款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 |
在设区市范围造成影响的,处800元罚款 |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产量在1000公斤以内的,处1000元罚款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八项 |
产量超过1000公斤至5000公斤的,处3000元罚款 | |||
产量超过5000公斤的,处5000元罚款 |
玉田县民族宗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三)
处罚事项 | 处罚措施 | 罚款裁量范围 | 处罚 依据 |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 责令改正,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以罚款 | 收费、敛财在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
收费、敛财超过5000元至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收费、敛财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 |||
非宗教团体和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 |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 | 受捐在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受捐超过5000至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受捐超过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 |||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 |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罚款 | 收费在2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
收费超过2万元至4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收费超过4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