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收集、保存、使用
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使用和管理制度,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信息,是指玉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执法过程采用文字、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全面记录的资料。
第三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报告类、核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各类表证单书的填写准确规范。需要签字盖章的,应确保签字盖章完整;
(四)工作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四条 音像记录应反映出执法现场环境特征。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有民族宗教事务局另有规定的外,执法科室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执法过程形成的全部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案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六条 音像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七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查阅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依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