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蒋跃江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发布时间: 2022-12-07 15:14:31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田市监执处罚〔2022〕492号

当事人: 蒋跃江

2022年11月17日本局收到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及玉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蒋跃江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12月29日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局对蒋跃江作出行政处罚。2022年11月17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承办人收集了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蒋跃江于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7月份间分三次从陈安居处购进无证明文件的“老中医”、“V8”、“黄金玛卡片”、“金玛咖”、“桃花运”、“肾宝片”、“养肾王”、“健男春”八种保健食品,并在其经营的玉田县鸦鸿桥镇丽源保健食品店内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八种保健食品进行检验,检测报告结论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2020年7月2日当事人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公安机关查获。2021年12月29日当事人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玉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事实。

3、2022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保健食品的门店已停业且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事实。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以及冀政函(1997)46号的规定,已于2022年11月21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22年11月29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当事人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9日

罚没许可证号:020300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