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田市监执处罚〔2022〕507号
当事人:玉田县郑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陈家铺老乡政府西院的玉田县郑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塑料桶,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取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合格证等方式收集了当事人生产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塑料桶的相关证据。
经调查查明:2022年10月9日到10月28日期间,当事人生产了一批盛放白酒用的塑料桶,共生产1200包,其中:4L塑料桶生产650包,成本为32元/包;2L塑料桶生产550包,成本为24元/包,该批塑料桶对外销售时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至2022年11月7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已将上述产品售出900包,其中:4L塑料桶售出500包,售价为55元/包;2L塑料桶售出400包,售价为45元/包,共从中获违法所得19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在玉田县郑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其厂房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塑料桶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
3、郑云彬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4、2022年11月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塑料桶的时间、数量及其期间获违法所得19900元的事实。
5、销售台账,证明当事人的销售情况。
6、合格证,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塑料桶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冀政函〔1997〕46号的规定,已于2022年11月30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22年12月8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塑料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塑料桶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9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缴款方式:1、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缴纳罚没款的到本局扫描二维码进行付款;2、以现金、银行转账缴纳罚没款的凭本局出具的缴款识别码,到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交至玉田县财政局账号。本局地址:玉田县玉田镇伯雍西街2268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8日
罚没许可证号:020300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