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

发布时间: 2023-04-07 09:42:01

当事人:玉田县鼎祥源牲畜饲养场                                  

2023年3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查发现玉田县鼎祥源牲畜饲养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公示2021年度年度报告。当日经分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公示系统截图等方式收集了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相关证据。

经查,2021年8月27日,当事人在玉田县陈家铺镇查家铺村开办玉田县鼎祥源牲畜饲养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2022年上半年,本局已电话通知当事人按时报送2021年度年度信息。2023年3月6日,执法人员通过查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当事人未在2022年6月30日前公示2021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本局依法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6日执法人员在玉田县陈家铺镇查家铺村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提取的现场照片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未在2022年6月30日前公示2021年度企业年度报告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4、2023年3月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已公示2020年度及之前的年度报告,尚未公示2021年度企业年度报告的事实。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冀政函(1997)46号的规定,已于2023年3月8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缴款方式:1、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缴纳罚没款的到本局扫描二维码进行付款;2、以现金、银行转账缴纳罚没款的凭本局出具的缴款识别码,到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交至玉田县财政局账号。本局地址:玉田县玉田镇伯雍西街2268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

2023年3月17日

罚没许可证号:020300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