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9号

发布时间: 2023-04-07 16:17:46

当事人:唐山顺浩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5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位于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杨家套镇东高桥村的唐山顺浩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双动双速和面机(型号B30)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月19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 4706.39-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动饮食加工机械的特殊要求》、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806.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依据《2022年食品相关产品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细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2月16日,市局将该案交予本局处理。2023年2月17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方式收集了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双动双速和面机的相关证据。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5日生产了2台双动双速和面机(型号:B30),生产成本为850元/台。2022年10月25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双动双速和面机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产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 4706.39-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动饮食加工机械的特殊要求》、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806.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依据《2022年食品相关产品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细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电源软线应为耐油柔性护套软线,不轻于普通氯丁橡胶或其他等效的合成橡胶护套软线(指定牌号GB/T 5013.1(IEC 60245,IDT)的57号线)的技术要求】。至2023年2月16日被查获时止,上述产品无售出(检验设备无偿提供,未退回),标示售价为1000元/台,未获违法所得,货值金额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在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杨家套镇东高桥村当事人公司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和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双动双速和面机的数量、货值金额及其期间未获得违法所得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4、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双动双速和面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于2023年3月16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23年3月24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双动双速和面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规定的减轻、从轻和从重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按照一般情形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双动双速和面机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备份样品不合格和面机1台。

2、罚款3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缴款方式:1、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缴纳罚没款的到本局扫描二维码进行付款;2、以现金、银行转账缴纳罚没款的凭本局出具的缴款识别码,到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交至玉田县财政局账户。本局地址:玉田县玉田镇伯雍西街2268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4日

罚没许可证号:020300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