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玉田县圣亚药房
局12315指挥中心接群众举报,位于无终西街火车站路口丽富家园门市6、7、8号的圣亚药房售卖的“驰铭”牌尼美舒利颗粒价签标注8元/盒,实际结账15元/盒。执法人员立即对圣亚药房进行检查,经核查,情况属实。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的店长、提取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驰铭”牌尼美舒利颗粒收款记录等方式收集了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药品的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4日将药品“驰铭”牌尼美舒利颗粒价格由原来的15元/盒调至8元/盒,但因疏忽调整了价签,忘记在计算机系统里调整该药品售价,导致自2022年12月24日之后该药品实际售价高于标签价格。到2023年3月1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以高于价签价格共售出该药品19盒,售价15元/盒,金额共计285元,应收金额152元,消费者多付价款133元;本局于2023年3月2日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于当日在店内发布了退款公告,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133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3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为个人独资企业。
2.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药品的资格。
3.负责人刘亚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4.2023年3月1日执法人员在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丽富嘉园门市6、7、8号其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及提取的电脑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药品的事实。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刘莉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及委托事项。
6. 2023年3月2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药品的时间是从2022年12月24日至2023年3月1日,以及销售情况。
7. 2023年3月2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及当事人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退还差额公告,证明当事人执行了退款规定。
8. 2023年3月1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的事实。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于2023年3月20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构成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规定的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按照一般情形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3元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缴款方式:1、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缴纳罚没款的到本局扫描二维码进行付款;2、以现金、银行转账缴纳罚没款的凭本局出具的缴款识别码,到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交至玉田县财政局账户。本局地址:玉田县玉田镇伯雍西街2268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
罚没许可证号:020300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