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号

发布时间: 2023-05-08 09:07:43

当事人:玉田县玉田镇北环路包记蛋糕店(包玉奎)    

2023年2月15日,我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玉田县玉田镇北环路包记蛋糕店所经营的玉米嘎嘎(麻辣味、椒盐味、原味,生产日期:2023年2月14日)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3月16日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该批次玉米嘎嘎(麻辣味、椒盐味)被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3月20日本局收到该批次玉米嘎嘎的检验报告。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承办人通过抽样送检、询问当事人、提取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及抽检批次玉米嘎嘎的进货票据、供货者资质等方式收集了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玉米嘎嘎的相关证据。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2023年2月14日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优冀食品加工厂处共购进90袋玉米嘎嘎(麻辣味30袋、椒盐味30袋、原味30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14日),在店内进行销售,进价6.25元每袋,共用款562.5元。该批次玉米嘎嘎(麻辣味、椒盐味)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抽检验,霉菌和菌落总数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面包、糕点》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玉米嘎嘎(麻辣味锅巴)检验项目中霉菌CFU/G实测值为5.0*102,标准指标为≤150,菌落总数CFU/G实测值为4.0x104.5.4x104.1.6x104.9.8 x1038.6x103 标准指标n=5,c=2,m=104,M=105;玉米嘎嘎(椒盐味锅巴)检验项目中菌落总数CFU/G实测值为1.2x104.2.4x104.1.6x104.9.8 x1038.6x103 标准指标n=5,c=2,m=104,M=105]。至2023年3月20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60袋玉米嘎嘎以每袋9.9元的价格全部售出,经营额总计564元。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票据等相关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2月15日执法人员在玉田县玉田镇北环路包记蛋糕店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玉米嘎嘎的事实。

2.2023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在玉田县玉田镇北环路包记蛋糕店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抽检不合格批次玉米嘎嘎已全部售出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4.包玉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5.2023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对李洪一的询问笔录,证明了抽检批次玉米嘎嘎的进购时间、数量、价格和供货商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优冀食品加工厂的事实。

6.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7.供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8.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资质证明该公司是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

9.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玉米嘎嘎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于2023年4月19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玉米嘎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玉米嘎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是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要求你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2.要求你规范经营行为,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3.要求你增强安全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