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8号

发布时间: 2023-06-07 10:33:40

当事人:玉田县鲜润水果店 

2023年3月23日,本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玉田县鲜润水果店所经营的芒果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4月21日本局收到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批次芒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承办人通过抽样检验、询问当事人、提取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及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方式收集了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芒果的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2023年3月21日从玉田县磊鸣水果店购进50斤芒果,每斤进价7元,用款350元,在自己店内进行销售。该批次芒果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噻虫胺mg/kg实测值0.050,标准值≤0.04,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至2023年4月21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将此批次芒果全部售出,销售额共389.45元。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在玉田县鲜润水果店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芒果的事实。

2、2023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在玉田县鲜润水果店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将抽检批次芒果已全部售出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4、段红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5、2023年4月1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抽检批次芒果的购进时间、数量、价格等,至被查获时止已全部售出经营额共计389.45元的事实。

6、沈晓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供货商经营者身份信息。

7、2023年4月22日,对供货商经营者沈晓明制作的询问笔录,进一步佐证了当事人抽检芒果的购进时间、数量、价格、供货商为玉田县磊鸣水果店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9、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资质证明该公司是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

10、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芒果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于2023年5月24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芒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芒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是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要求拟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2.要求你规范经营行为,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3.要求你增强安全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  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