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玉田县牛百乾蔬菜店
2023年7月6日,本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玉田县林西镇金诚商店经营的芹菜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8月4日,本局收到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AAD711045AAF60I3876),该批次芹菜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上述芹菜是从玉田县牛百乾蔬菜店购进。2023年8月7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立案后另查,玉田县好世纪生活超市抽检的油菜和大芹菜于2023年8月18日被判定为不合格,供货商仍为玉田县牛百乾蔬菜店。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及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合格证明等方式收集了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证据。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日从家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杨家套乡后黄坨村富强北三街38号的王天波处购进其自家种植芹菜350斤,每斤进价1.8元,用款630元。于2023年7月17日又从王天波处购进300斤芹菜,每斤进价1元,用款300元;购进油菜240斤,每斤进价1.5元,用款360元,合计660元。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已将上述芹菜、油菜全部售出,经营额1529.2元。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种植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河北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7日和2023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在玉田县牛百乾蔬菜店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抽检不合格批次蔬菜已全部销售的事实。
2. 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
3. 牛百乾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4. 2023年8月8日和2023年8月22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抽检批次蔬菜的购进时间、数量、价格和已全部售出销售额共1529.2元的事实。
5. 供货者王天波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及河北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 检验报告,证明该店抽检批次芹菜、油菜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于2023年9月4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尖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是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要求拟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2.要求你规范经营行为,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3.要求你增强安全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2日
罚没许可证号:020300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