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44号

发布时间: 2023-11-28 10:46:27

当事人: 丁长东

2023年10月19日我局在与玉田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工作接洽中获悉,丁长东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年9月6日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23年10月1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刑事判决书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方式收集了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相关证据。

经查,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当事人丁长东在玉田县林南仓镇林南仓煤矿对面欣达隆保健店内对外销售“金牌伟哥”、“十八鞭”、“老中医”、“鹿血片”、“战狼”、“V8”等保健品,2023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金牌伟哥”8盒、“十八鞭”5盒、“老中医”1盒、“鹿血片”2盒、“战狼”2盒、“V8”1盒,丁长东上述产品销售金额共计490元。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保健品中均含有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成分。2023年9月6日当事人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玉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事实。

3、2023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保健品店已关闭的事实。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以及冀政函(1997)46号的规定,已于2023年10月27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当事人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罚没许可证号:020300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