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玉田县散水头镇散水头中学
2023年9月14日,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玉田县散水头镇散水头中学使用的粉丝(进货日期:2023年8月31日)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0月23日,我局收到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该批次粉丝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承办人通过抽样检验、询问法定代表人、提取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及进货票据、供货者资质等方式收集了其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粉丝的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31日从玉田县北方购物超市共购进粉丝22.80千克,每千克进价10.4元,用款237.12元。该批次粉丝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实测值为219,标准指标为≤200]。至2023年10月23日被查获时止,该批次粉丝已被当事人全部使用。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厂家的出厂检验报告,且提供了进货票据及账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在玉田县散水头镇散水头中学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使用粉丝的事实。
2、2023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在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散水头镇散水头村玉田县散水头镇散水头中学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抽检批次粉丝已全部使用的事实。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4、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食品的合法资质。
5、刘德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玉田县散水头镇散水头中学法人身份变更的证明,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6、2023年10月24日对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粉丝的购进时间、数量、价格和供货者为玉田县北方购物超市,至被查获时止已全部使用的事实。
7、供货者玉田县北方购物超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验收台账复印件及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8、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机构资质,证明该检测机构为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9、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使用的粉丝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粉丝。
对当事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于2023年11月6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构成了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粉丝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粉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是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要求你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2.要求你规范经营行为,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3.要求你增强安全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