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

发布时间: 2024-01-15 11:20:52

当事人:玉田县鸦鸿桥镇俊锡衡器门市部     

2023年12月11日,本局接到案件线索,张先生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玉田县鸦鸿桥镇俊锡衡器门市部销售的漏电保护插头存在质量问题,经执法人员核查,玉田县鸦鸿桥镇俊锡衡器门市部于2023年11月18日向投诉人销售了涉案产品,因产品已使用,同批次产品除售出的已退还生产厂家,无可送检产品,故无法进行检验。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批产品标注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CCC”标识,但实际并未取得该项认证。2023年12月1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微信聊天退款记录等方式收集了其销售伪造认证标志漏电保护插头的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初从玉田县新跃畜牧成套设备经营部购进80个漏电保护插头,每个进价5元,共用款400元。该批漏电保护插头标注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CCC”标识,但实际并未取得该项认证。至2023年12月12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售出38个,每个售价6元,从中获利38元,销货款228元。剩余42个漏电保护插头已于12月2日退回。当事人提供了微信聊天退款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3、2023年12月12日在玉田县鸦鸿桥镇俊锡衡器门市部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及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经营伪造认证标志的漏电保护插头获利38元,货值金额228元的事实。

4、微信聊天退款记录,证明当事人已将剩余漏电保护插头退回。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认证结果查询截图和产品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于2023年12月26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伪造认证标志漏电保护插头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形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售出,未能全部追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9.5中规定的一般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零点三倍以上零点七倍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8元

2、罚款15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缴款方式:1、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缴纳罚没款的到本局扫描二维码进行付款;2、以现金、银行转账缴纳罚没款的凭本局出具的缴款识别码,到河北玉田农村家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交至玉田县财政局账户。本局地址:玉田县玉田镇伯雍西街2268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罚没许可证号:020300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