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发布时间: 2024-01-15 11:36:57

当事人:唐山市众呈食品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5日,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兰州粮安食品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秦安县惠丰百姓购物超市经营的软麻花面包(酸奶味)(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6日)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0月17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食品的生产厂商为唐山市众呈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0日,本局从抽检系统中领取该案件。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2023年11月3日,本局又发现其生产的酸奶味面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8日)经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张家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取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生产记录、销售台账及销售票据等方式收集了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相关证据。

经调查查明:唐山市众呈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1日,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经营面包类食品。当事人于2023年8月6日共生产440根软麻花面包(酸奶味),每根单价3元,当日全部销售给了甘肃省秦安县的经销商,销售金额共1320元。该批次软麻花面包(酸奶味)经兰州粮安食品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n=5,c=2,m=10000,M=100000,实测值:2.6*105;2.7*105;2.1*105;1.9*105;2.3*105;)。另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生产了1000根酸奶味面包,每根单价2.25元,当日全部销售给了山东滨州的客户,销售金额共2250元。该批次酸奶味面包经张家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n=5,c=2,m=10000,M=100000,实测值:9000,13000,12000,17000,9500)。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共获违法所得3570元,货值金额35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且具有合法的食品生产、销售资质。

2、贾立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3、2023年10月20日、2023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在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石臼窝镇孟四庄村当事人公司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已无库存的事实。

4、2023年10月23日及2023年11月6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时间数量及价格等情况。

5、检验报告两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的两种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销售台账证明了当事人涉案产品生产、销售等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出厂检验原始记录证明了当事人建立并执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冀政函〔1997〕46号的规定,已于2024年1月2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销售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且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62.5中规定的一般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70元;

2、罚款6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缴款方式:1、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缴纳罚没款的到本局扫描二维码进行付款;2、以现金、银行转账缴纳罚没款的凭本局出具的缴款识别码,到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交至玉田县财政局账户。本局地址:玉田县玉田镇伯雍西街2268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

罚没许可证号:020300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