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玉田县新跃畜牧成套设备经营部
2023年12月11日,本局接到案件线索,张先生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玉田县鸦鸿桥镇俊锡衡器门市部销售的漏电保护插头存在质量问题。上述漏电保护插头供货商为玉田县新跃畜牧成套设备经营部。因产品已使用,同批次产品除售出的已退回生产厂家,无可送检产品,故无法进行检验。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批产品标注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CCC”标识,但实际并未取得该项认证。2023年12月14日经分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等方式收集了其销售伪造认证标志漏电保护插头的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以1125元的价格购进漏电保护插头(生产厂家:缙云县丰鹰电器有限公司)1件(250个),2023年11月,当事人又以1060元的价格购进漏电保护插头(生产厂家:缙云县丰鹰电器有限公司)1件(250个),共用款2185元。在其位于玉田县鸦鸿桥镇边庄子村中央大街路西的玉田县新跃畜牧成套设备经营部进行销售。上述产品标注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CCC”标识,但实际并未取得该项认证。至2023年12月14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第一次购进的漏电保护插头共售出208个,以每个6元的售价销售了170个,剩余80个以每个5元的价格销售给玉田县鸦鸿桥镇俊锡衡器门市部(其中42个原价退回);第二次购进的共售出42个,每个售价6元,当事人共获利347.92元。剩余250个漏电保护插头于12月2号已全部退回厂家,货值金额共计1462元。当事人提供了微信聊天转账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3、2023年12月14日在玉田县鸦鸿桥镇俊锡衡器门市部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及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经营伪造认证标志的漏电保护插头及获利347.92元,货值金额1462元的事实。
4、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证明当事人购进和退回漏电保护插头的情况。
5、实物照片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认证结果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漏电保护插头并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于2023年12月29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伪造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伪造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伪造认证标志漏电保护插头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伪造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伪造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形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售出,未能全部追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9.5中规定的一般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零点三倍以上零点七倍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伪造认证标志漏电保护插头的行为,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47.92元
2、罚款952.0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缴款方式:1、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缴纳罚没款的到本局扫描二维码进行付款;2、以现金、银行转账缴纳罚没款的凭本局出具的缴款识别码,到河北玉田农村家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交至玉田县财政局账户。本局地址:玉田县玉田镇伯雍西街2268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7日
没许可证号:020300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