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0号

发布时间: 2024-02-02 08:46:05

当事人:党开忠

2023年12月19日,本局接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党开忠在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鸦鸿桥镇河西村综合(鞋)市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鞋。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转账记录、销货清单等方式收集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鞋的相关证据。

经调查查明:2022年5月份,当事人从一名操着南方口音的推销员手中购进了300多双低仿鞋,有“adidas”和“耐克”两种,以现金的方式支付18000元。同年5月份,当事人将上述低仿鞋全部销售给唐山市路南区的蔡思某,销售金额为30912元。上述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至2023年12月19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30912元。当事人无进销货票据及账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和2023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鞋的数量、货值金额等。  

2、2023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刑事侦查卷宗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5、转账记录、销货清单证明当事人与蔡思某之间有过业务往来。

6、检察建议书证明了案件来源。

7、涉案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鞋属侵权产品。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冀政函〔1997〕46号的规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下,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103.3中规定的较轻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鞋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缴款方式:1、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缴纳罚没款的到本局扫描二维码进行付款;2、以现金、银行转账缴纳罚没款的凭本局出具的缴款识别码,到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交至玉田县财政局账户。本局地址:玉田县玉田镇伯雍西街2268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

罚没许可证号:020300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