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2号

发布时间: 2024-02-19 14:44:46

当事人:玉田县鸦鸿桥镇丽昌电器商店

2024年1月20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玉田县鸦鸿桥镇丽昌电器商店销售的4台家用燃气灶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均有GB16410-2007。2020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家用燃气灶具》国家强制性标准GB16410-2020,于2022年1月1日实施。2024年1月23日,市局将该案件线索告知本局。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等方式收集了其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的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从中山购进15台家用燃气灶,其中单灶5台(型号JZY-68A、执行标准GB 16410-2007),每台进价30元;双灶10台(型号JZY-B、执行标准GB 16410-2007),每台进价70元,共用款850元。2020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家用燃气灶具》国家强制性标准GB16410-2020,于2022年1月1日实施。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23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共售出以上燃气灶11台,其中单灶3台,售价每台40元,双灶8台,售价每台80元,销货款共760元,获利110元,货值金额1000元。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履行查验义务,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相关票据及账册等。另查,当事人营业执照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十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4年1月23日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变更实际经营场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23日执法人员在玉田县鸦鸿桥镇复兴街路南玉田县鸦鸿桥镇丽昌电器商店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的事实。

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4、2024年1月2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的购进时间、数量、价格等,至被查获时止获利110元,货值金额1000元的事实。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以及冀政函(1997)46号的规定,已于2024年1月25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涉案产品已售出,未能全部追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9.1中一般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4台;

2、没收违法所得110元

3、罚款189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缴款方式:1、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缴纳罚没款的到本局扫描二维码进行付款;2、以现金、银行转账缴纳罚没款的凭本局出具的缴款识别码,到河北玉田农村家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交至玉田县财政局账户。本局地址:玉田县玉田镇伯雍西街2268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4日

罚没许可证号:020300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