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记
2024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张记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玉田县玉田镇钰鼎春园小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待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2024年1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店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及营业执照且还在继续经营。当日经分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等方式收集了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据。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0日开始,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玉田县玉田镇钰鼎春园小区开办小吃店,主营章鱼烧。2024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及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待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24年1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餐饮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不能提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和营业执照,且还在继续营业。到2024年1月24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违法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营业额为1000元。当事人无相关票据及账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2024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在玉田县玉田镇钰鼎春园小区其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无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及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3、2024年1月24日执法人员在玉田县玉田镇钰鼎春园小区其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无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及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责令改正之后仍未改正的事实。
4、2024年1月25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无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和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时间是从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1月24日,期间营业额为1000元的事实。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以及冀政函【1997】46号的规定,已于2024年2月6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和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65.2中规定的较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缴款方式:1、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缴纳罚没款的到本局扫描二维码进行付款;2、以现金、银行转账缴纳罚没款的凭本局出具的缴款识别码,到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交至玉田县财政局账号。本局地址:玉田县玉田镇伯雍西街2268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2日
罚没许可证号:020300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