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号

发布时间: 2024-03-26 08:52:09

当事人:玉田县玉田镇艳苓小吃部

2024年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配合下对位于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南关村的玉田县玉田镇艳苓小吃部的餐饮具进行了抽样检验。2月5日,本局收到了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SAZVMCM1347208F6),所抽检的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承办人通过抽样检验、询问当事人、提取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等方式收集了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相关证据。

经查,2024年1月18日,对玉田县玉田镇艳苓小吃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抽检批次复用餐饮具为当事人自清洗消毒,上述餐饮具经清洗后放置消毒柜内,因当事人疏忽未定期对消毒碗柜维护、清洗,对餐具造成了污染。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对餐饮店进行了整改,每天对消毒碗柜进行维护、清洗,并严格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18日和2024年2月5日执法人员在玉田县玉田镇艳苓小吃部内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和2024年2月5日对经营者许艳苓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

3.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食品的合法资质。

4.许艳苓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5.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机构资质,证明该检测机构为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6.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该店自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抽检批次不合格。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于2024年2月18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

罚没许可证号:020300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