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玉田县起点百货商店
2024年1月11日本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玉田县起点百货商店经营的马铃薯淀粉(分装)(生产日期:2023年11月3日)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月31日,收到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AE116014AAF60N9233),该批次马铃薯淀粉(分装)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及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方式收集了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马铃薯淀粉(分装)的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7日从玉田县昊达商店购进马铃薯淀粉(分装)10袋,进价每袋3元,用款30元。该批次马铃薯淀粉(分装)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验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GB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霉菌和酵母标准指标为≤10³,实测值是9.7×10³),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4年2月1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将上述马铃薯淀粉(分装)全部用于抽检(无偿提供),未售出,无获利。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生产厂家资质、出厂检验报告,并提供了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在玉田县起点百货商店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马铃薯淀粉(分装)的事实。
2.2024年2月1日执法人员在玉田县起点百货商店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将该批次马铃薯淀粉(分装)全部用于抽检,未售出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4.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5.2024年2月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抽检批次马铃薯淀粉(分装)的购进时间、数量、价格等,至被查获时止未售出,无获利的事实。
6.2024年2月7日对玉田县昊达商店经营者做的询问笔录,进一步佐证了当事人抽检批次马铃薯淀粉(分装)的购进时间、数量,供货商为玉田县昊达商店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生产厂家资质,出厂检验报告及进货票据,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8.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资质证明该公司是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
9.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马铃薯淀粉(分装)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于2024年2月19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马铃薯淀粉(分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防范管理。
2.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
3.要求你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