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2号

发布时间: 2024-03-26 10:20:03

当事人:张文军

2024年2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经设立登记的情况下在玉田县鸦鸿桥镇工业园区从事电子汽车衡服务,且无法提供电子汽车衡的检定证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待取得营业执照和检定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初查,当事人有违法所得。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方式收集了其未经设立登记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汽车衡从事服务的相关证据。

经查,2024年1月20日当事人从唐山骏腾衡器有限公司订购电子汽车衡1台,1月23日将上述电子汽车衡安装在玉田县鸦鸿桥镇工业园区从事电子汽车衡服务。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检定证书。2024年2月6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待取得营业执照和检定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提供了电子汽车衡服务30次,每次根据车重收费不等,经营额共计560元。2024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经停止服务,已将电子汽车衡转给他人。2024年2月6日以后当事人未经营无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2月6日执法人员在玉田县鸦鸿桥镇工业园区其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汽车衡从事服务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3.当事人提供的产品供销合同、安装票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订购并安装电子汽车衡的事实。

4. 2024年2月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汽车衡从事服务的时间是从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6日,期间获利560元的事实。

5.出厂检查合格证复印件,证明电子汽车衡出厂检定项目合格的事实。

6.称重单票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电子汽车衡服务的次数。

7.2024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在玉田县鸦鸿桥镇工业园区其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已将电子汽车衡转给他人的事实。

8. 2024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2024年2月6日以后未经营无获利的事实。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于2024年2月23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鉴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之规定,构成未经设立登记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汽车衡从事服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0.4中规定的较轻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60元;

2.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缴款方式:1、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缴纳罚没款的到本局扫描二维码进行付款;2、以现金、银行转账缴纳罚没款的凭本局出具的缴款识别码,到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交至玉田县财政局账号。本局地址:玉田县玉田镇伯雍西街2268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罚没许可证号:020300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