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北鹏远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5日,本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河北鹏远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含有“军用”字样的商品,涉嫌不正当竞争。经核查,情况基本属实。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取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网站截图等方式收集了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相关证据。
经调查查明:河北鹏远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成立,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主要经营范围为帐篷及其配套设备等。为使消费者认为其生产的产品与军需用品存在联系或能达到军用标准,2023年6月,当事人在公司官网绿色迷彩帐篷展示的界面上使用“军用帐篷”、“军工品质”的字样,实际产品与军队无联系,当事人也未取得相关资质。至2023年12月15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实际未生产、销售该系列帐篷,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公司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及在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2023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网站宣传情况及公司生产情况等。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4、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于2024年2月28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之规定,构成了实施混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尚未出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9.1中规定的较轻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缴款方式:1、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缴纳罚没款的到本局扫描二维码进行付款;2、以现金、银行转账缴纳罚没款的凭本局出具的缴款识别码,到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交至玉田县财政局账户。本局地址:玉田县玉田镇伯雍西街2268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
罚没许可证号:020300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