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玉田县蒜财渔餐饮店
2024年1月10日,本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玉田县蒜财渔餐饮店的餐饮具进行了抽样检验。1月30日,收到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碗NO:FSAR1WLM1340458F6),所抽检的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等方式收集了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相关证据。
经查,2024年1月10日,对玉田县蒜财渔餐饮店抽检的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批次的复用餐饮具为当事人自己清洗后放置消毒柜内,因擦拭消毒柜时触碰开关按键,关闭了电源,以至于抽检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对餐饮店进行了整改,每天对消毒柜进行维护、清洗,确保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到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2月1日执法人员在玉田县蒜财渔餐饮店内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和2024年2月2日对经营者李艳芳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
3.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食品的合法资质。
4.李艳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5. 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机构资质,证明该检测机构已具备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合法经营资质。
6.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该店抽检批次自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不合格。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于2024年2月20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8日
罚没许可证号:020300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