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唐山晨华食品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5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信称唐山晨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江源圣果蓝莓饮料使用的是博野县绿宝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商品条码编号为:6936974100313。经核查情况基本属实。2024年1月29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商品条码截图、包装印刷合同复印件及印刷厂出具的证明等方式收集了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相关证据。
经查:唐山晨华食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11日经核准登记在玉田县彩亭桥河东村生产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其他饮料类、蛋白饮料类)、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与玉田县凯越彩印包装厂签订了印刷合同委托为该公司印刷“江源圣果蓝莓饮料”包装10000个。2023年8月7日当事人使用该包装共生产了65箱(每箱6瓶)江源圣果蓝莓饮料,全部销售到了河南地区。该批江源圣果蓝莓饮料印刷的商品条码编号为6936974100313执法人员通过条码追溯小程序查询该条码的注册人为博野县绿宝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4年1月29日被我局依法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3、印刷合同复印件及印刷厂出具的证明,证明江源圣果蓝莓饮料包装由玉田县凯越彩印包装印刷。
4、2024年1月29日执法人员在唐山晨华食品有限公司检查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情况及产品库存的事实。
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条码追溯小程序查询截图,证明6936974100313条码为博野县绿宝食品有限公司注册。
7、投诉举报信及相关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于2024年3月1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45.1中规定的较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处9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缴款方式:1、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缴纳罚没款的到本局扫描二维码进行付款;2、以现金、银行转账缴纳罚没款的凭本局出具的缴款识别码,到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交至玉田县财政局账户。本局地址:玉田县玉田镇伯雍西街2268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
罚没许可证号:020300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予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