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0号

发布时间: 2024-03-27 14:36:18

当事人:玉田县天然气有限公司

2024年3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224.5米天然气管道运行工作压力为:0.32MPa,该管道未经检验。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取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等方式收集了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2月安装了224.5米天然气管道,运行工作压力为:0.32MPa,安装完成后未进行过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于2024年3月5日被本局依法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5日在玉田县天然气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3、吴顺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4、2024年3月5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2024年3月15日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唐山分院出具的224.5米天然气管道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期间积极进行了整改。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冀政函[1997]46号的规定,已于2024年3月19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社会影响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54.22中规定的较轻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缴款方式:1、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缴纳罚没款的到本局扫描二维码进行付款;2、以现金、银行转账缴纳罚没款的凭本局出具的缴款识别码,到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交至玉田县财政局账号。本局地址:玉田县玉田镇伯雍西街2268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

罚没许可证号:020300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送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