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玉田县陈家铺乡春雨商店
2024年3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陈家铺乡刘家铺村的玉田县陈家铺乡春雨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散装食品销售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仍未改正上述行为。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承办人通过提取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收集了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相关证据。
经查,2011年9月19日,当事人经核准登记在玉田县陈家铺乡刘家铺村开办玉田县陈家铺乡春雨商店。2024年3月1日,当事人招聘李国红负责桃酥点心、核桃仁等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销售,该售货员未取得健康证明。2024年3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其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3.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食的合法资质。
4.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5.2024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在其商店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责改和警告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
6.2024年3月1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时间。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冀政函〔1997〕46号的规定,已于2024年3月19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逾期一个月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62.8中规定的较轻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一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缴款方式:1、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缴纳罚没款的到本局扫描二维码进行付款;2、以现金、银行转账缴纳罚没款的凭本局出具的缴款识别码,到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交至玉田县财政局账户。本局地址:玉田县玉田镇伯雍西街2268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
罚没许可证号:020300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