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4号

发布时间: 2024-04-08 10:01:18

当事人:玉田县林头屯乡厨鑫餐饮饭店

2024年3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玉田县林头屯乡潘庄子村黄鸦线路东的玉田县林头屯乡厨鑫餐饮饭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厨房操作间的地面、冰柜、灶台等设施设备油污严重,未定期维护清洗。当日经分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方式收集了其使用厨房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的相关证据。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28日办理营业执照,同年9月2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在玉田县林头屯乡潘庄子村黄鸦线路东开办了玉田县林头屯乡厨鑫餐饮饭店。2024年3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饭店厨房进行检查发现其厨房操作间的地面、冰柜、灶台等设施设备油污严重,未定期维护清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在玉田县林头屯乡厨鑫餐饮饭店店内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和当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

3、刘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4、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食品的合法资质。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于2024年3月15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之规定,构成了使用厨房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日

罚没许可证号:020300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