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高玉芬
2024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同玉田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人员对玉田县二郎庙水产商户高玉芬使用的电子台秤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对该台秤申请检定,执法人员用1.00kg砝码称重,其上显示数字为1.1kg,为不合格计量器具。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承办人通过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询问当事人、检验检定等方式,收集了当事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2日经核准登记在玉田县二郎庙市场水产底商销售水产。2024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同玉田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人员对其使用的电子台秤进行检查。该电子台秤标识:TCS60电子台秤,等级3级,最大称量60kg。最小称量400g,最大皮重30kg,检定分度数3000,检定分度值20g,实际分度值20g,执行标准GB/T7722-2020,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制造日期2023年02月。该电子台秤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从玉田县鸦鸿桥市场购入的,购入后直接使用,未申请过检定。执法人员在其上未发现检定标签,当事人未能提供检定证书。玉田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人员对上述电子台秤进行现场检定,将1.00kg标准砝码放上,电子台秤上显示的数值为1.1kg,该电子台秤被判定为不合格。至2024年1月13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3、高玉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4、2024年2月2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检定结果通知书,证明当事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6.检验机构资质证明了玉田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是具有国家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以及冀政函(1997)46号的规定,已于2024年3月22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80.4中规定的一般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鉴于本案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80.7中规定的一般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四百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不合格电子台秤1台;
2、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缴款方式:1、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缴纳罚没款的到本局扫描二维码进行付款;2、以现金、银行转账缴纳罚没款的凭本局出具的缴款识别码,到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交至玉田县财政局账户。本局地址:玉田县玉田镇伯雍西街2268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罚没许可证号:020300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