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8号

发布时间: 2024-04-09 14:32:31

当事人:玉田县鸦鸿桥镇世纪联合汽车用品厂

2024年1月23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迁安市广聚商贸有限公司心媛分店销售的晶亮镀膜玻璃水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月25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该批次晶亮镀膜玻璃水生产商为玉田县鸦鸿桥镇刘现庄村北的玉田县鸦鸿桥镇世纪联合汽车用品厂,2024年3月22日本局收到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销售单等方式收集了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晶亮镀膜玻璃水的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3日生产了5箱晶亮镀膜玻璃水(型号规格:﹣30℃,1.6L/瓶),生产成本为18元/箱。上述产品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冰点不符合GB/T23436-2009《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标准要求(详见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4年3月22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生产的晶亮镀膜玻璃水全部售出,售价为21元/箱,货值金额共105元,获违法所得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在玉田县鸦鸿桥镇刘现庄村村北其厂房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和2024年3月2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晶亮镀膜玻璃水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安凤龙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4、销售单,证明当事人的销售情况。

5、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晶亮镀膜玻璃水系不合格产品。

6、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证明案件来源。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于2024年3月27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晶亮镀膜玻璃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9.2中规定一般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二五倍以上二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晶亮镀膜玻璃水的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元;

2.罚款21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缴款方式:1、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缴纳罚没款的到本局扫描二维码进行付款;2、以现金、银行转账缴纳罚没款的凭本局出具的缴款识别码,到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交至玉田县财政局账号。本局地址:玉田县玉田镇伯雍西街2268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罚没许可证号:020300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