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9号

发布时间: 2024-04-09 14:39:37

当事人:玉田县星竹情美容馆

2024年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广场购物中心负一层的玉田县星竹情美容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两款化妆品(维纳贝拉富勒烯青春密码水和维纳贝拉蜗牛补水精华液)没有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未能提供有关制度材料。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等方式收集了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相关证据。

经查,玉田县星竹情美容馆经于2021年7月1日核准登记,在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广场购物中心负一层从事美容美体服务、化妆品销售活动。2024年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美容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两款化妆品:维纳贝拉富勒烯青春密码水(经销商:韩国韩辰医药美容集团有限公司;净含量:120ml;执行标准:QB/T2660;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海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富源二路1号10栋301房10栋201房;产地:广东广州;生产批号:240102101;限期使用日期:20270107)和维纳贝拉蜗牛精华液(经销商:韩国韩辰医药美容集团有限公司;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海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151;产地:广东广州;执行标准:QB/T 2660净含量:40ml;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370576;批号:231104101,限期使用日期:20261203)没有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提供了化妆品的供货者资质、化妆品备案信息、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现场未见有关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4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在玉田县星竹情美容馆内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和2024年2月29日对经营者田雪松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

3、田雪松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4、当事人提供的化妆品的供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证明了化妆品来源合法。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冀政函(1997)46号的规定,已于2024年3月25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和第六十二条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裁量的;”的规定和《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一、从轻情形“1、涉案化妆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有特殊管理要求的;5、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的;”和《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3-005 中“5、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缴款方式:1、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缴纳罚没款的到本局扫描二维码进行付款;2、以现金、银行转账缴纳罚没款的凭本局出具的缴款识别码,到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交至玉田县财政局账户。本局地址:玉田县玉田镇伯雍西街2268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罚没许可证号:020300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