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1号

发布时间: 2024-04-16 09:50:01

当事人:玉田县林头屯乡哆米哆母婴用品馆

2024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玉田县林头屯乡哆米哆母婴用品馆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儿童遥控玩具汽车未标注CCC认证标志。当日经分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等方式收集了其销售未取得CCC认证的儿童遥控玩具汽车的相关证据。

经查,2020年8月17日,当事人经核准登记在玉田县林头屯乡柳庄子村路口东道北开办玉田县林头屯乡哆米哆母婴用品馆,经营母婴用品、奶粉、保健食品等。2023年12月,当事人在购进服装时,厂家赠送了2辆XF牌儿童遥控玩具汽车。当事人将上述玩具汽车放在其店内销售,售价185元每辆。以上玩具汽车包外装及车身均未标注CCC认证标志。至2024年3月20日被查获时止,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3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及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于2024年3月28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取得CCC认证的儿童遥控玩具汽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且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94.11中规定的一般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0.6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罚款51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收缴方式:1、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缴纳罚没款的到本局扫描二维码进行付款;2、以现金、银行转账缴纳罚没款的凭本局出具的缴款识别码,到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交至玉田县财政局账户。本局地址:玉田县玉田镇伯雍西街2268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

罚没许可证号:020300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