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1-12-01 16:02:36

玉田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起草、协调、报送审查、讨论通过、发布、评估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制定并以本局名义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使用的文件。本局下属单位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务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本局直接管理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局各科室及直属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科室根据实际需要,在各自职权和业务范围内,负责或者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综合性的、涉及多项事务的由局办公室科组织起草。  

第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二)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  

(三)不得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管理费、手续费、滞纳金、咨询费等)。  

(四)不得超越本局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制定的宗旨和目的。  

(二)制定的法律依据。  

(三)适用的范围。  

(四)依法设立或者实施的有关工作制度、事项、办事程序、时限和要求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 起草人员完成起草工作后,要充分组织讨论、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稿。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科室或者需要其他科室协助实施的,应当征求相关科室的意见。  

第九条 起草科室应当根据有关意见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者协调,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送局办公室审查。  

第十条 局办公室应当依法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对草案主要内容意见较多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应当召集起草科室的有关人员进行协调、修改。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局长签发。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签发后,应在相关媒体上及时发布。未经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负责实施的科室或单位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至少每2年评估1次。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负责实施的科室或单位应当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修改和废止程序按制定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由局局办公室进行解释或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