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6-18 10:30:43

玉田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水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健全水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落实执法公开各项要求,结合我县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行政主管部门,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局直属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水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属的水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职责范围、工作流程、时限要求、行政许可、处罚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落实公示信息动态管理要求,及时调整和更新公示内容。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

第七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全省统一样式的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 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五)行政收费。行政收费的项目、对象、标准、依据。

(六)行政征收。行政征收的项目、标准、征收主体及对象,依据及征收流程。

第九条 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由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县政府网站水利局板块,实行水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水利局机关一楼大厅信息公开栏、专栏等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水行政执法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各工作日之内公开;(2)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唐山市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水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水利局各相关科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和单位水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科室水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按照水行政执法公示程序,报局办公室审核后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水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水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相关科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追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水利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